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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晶代表:实施“包容审慎”执法 防止“过罚不当”         2024年03月09日11:00

据媒体报道,2021年10月,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经营的一家蔬菜粮油店,因卖了5斤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.6万元。这一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热议,不少网友认为执法中存在“过罚不当”。

“类似的事件极易引发社会舆情,影响营商环境乃至社会稳定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民革中央副主席、民革浙江省委会主委吴晶也关注到了类似一些“小过重罚”的情况,并进行了深入调研。

2024年2月9日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首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。但吴晶调研发现,实践中,仍存在“首违不罚”适用模糊、法定减轻情形较难认定、裁量基准缺乏等问题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三十三条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。但是何为“违法行为、危害后果轻微”?吴晶表示,这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。“‘首违不罚’适用模糊易导致‘同案不同判’现象频发,有损法律的公正和权威。”另外,吴晶认为,在现实中,行政相对人行为很难符合法定减轻情节,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明知“过罚不当”,也仍然不愿、不敢适用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。

“目前,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裁量标准和规则,有的只是出台‘指导意见’,要求各省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,各地自行制定不同裁量基准、应用情节、幅度和程序。实践中,多数执法部门就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较为详细,但缺乏减轻后适用的裁量基准。”吴晶告诉记者,这种减轻裁量基准的缺乏一定程度成为了“过罚不当”现象的执法裁量障碍。

如何破解这一难题?吴晶认为,亟需实施“包容审慎”的执法。

“首先,推动法律适用‘共识化’十分必要。行政立法、执法、司法等部门应对违法处罚的相关内容,特别是‘首违不罚、从轻减轻’等法律理解和情形适用达成共识;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时,既要严守过罚相当原则,兼顾相对人的权益,又要遵循合法性与比例原则;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,则应及时撤销、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。”吴晶表示。

实现裁量标准“精细化”也同样重要。吴晶建议,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完善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,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,力求制定的裁量标准精细、科学、有效。各地区各部门则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,尤其是减轻的裁量权基准,一旦发现现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导致过罚不当、显失公平的,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,及时调整适用。

围绕如何推进容错松绑“科学化”,吴晶建议: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,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,激励干部担当作为,解除干部‘不敢为’的心理包袱。执法机关在容错纠错机制背景下要准确把握执法的力度,提升执法的温度,推行审慎、包容的柔性执法。”此外,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建立完善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等内容,按照法定程序、法定基准履行法定职责,坚持有错必纠、有过必改。

吴晶还呼吁要营造各负其责、齐抓共管的社会“大普法”工作格局,推动普法宣传“同步化”。进一步落实“谁执法、谁普法”普法责任制,明确普法责任制的实施主体、责任主体和对接机制。同时将法治宣传工作融入执法办案、化解矛盾、保障民生、推进发展各项工作中,在执法中开展普法。

来源:团结报团结网

作者 _ 邱凌

海报 _ 闻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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